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1财保128号
申请人:青岛明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LYF9X5B),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77号长江国际商务大厦2114室。
法定代表人:万学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7205003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镇海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创e慧谷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明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4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青岛明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明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4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690元,由申请人青岛明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