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某司与重庆梁平工业园区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5民初638号
原告:重庆市梁平县某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梁平工业园区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重庆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梁平县某司与被告重庆梁平工业园区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梁平县某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5元,按40%收取计26.66元,由原告重庆市梁平县某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