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执保145号
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8623242X9。
法定代表人:熊淑萍,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6457093L。
法定代表人:赵建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保全额度23万元的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车辆为上述保全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渝0155民初3813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辆予以保全,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合川合阳支行账号为X的银行存款2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熊淑萍名下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
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判员 胡勤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