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3民初10506号
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庙下村岭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877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东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泰路55号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8754923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速录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