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与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4461号
原告重庆交通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学府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1071-9。
法定代表人***,重庆交通职业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重庆交通职业学院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119号13-4。
被告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兴隆沟社,组织机构代码78420552-1。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凯,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交通职业学院与被告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交通职业学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960元,减半交纳12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交通职业学院负担。
代理审判员石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