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临沂良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鲁1302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良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AL2U2P,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临沂市沂蒙路与金三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466003844N,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良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鲁1302民初178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通知结案,并将被执行人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已公开的被执行人信息屏蔽、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解除限制消费、查封、冻结财产等执行措施。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