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B座417室。
法定代表人:杜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强,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红云,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朝元,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伟,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生,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磊,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国,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涛,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伟清,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海军,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峰,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廷新,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梅彬,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以上十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涛。
上诉人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红云、樊朝元、郭伟、张英生、张国磊、王富国、安庆涛、闫伟清、苏海军、胡小峰、杜廷新、韩梅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肥乡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8民初110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乡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8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肥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一民
审判员 王双振
审判员 田 莉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温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