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与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7民初35号

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华安西路37号。

负责人:刘淼,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

被告: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B座417室。

法定代表人:杜长青,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立国,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丁壹,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被告:李华,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被告:张宇,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温树彬,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上述六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男,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

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

法定代表人:戴育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以下简称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与被告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全公司)、徐丁壹、李华、张宇、温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军,被告润泽公司、被告国全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立国、杨华,被告国全公司、被告润泽公司、被告徐丁壹、被告李华、被告张宇、被告温树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999996.74元,利息4120102.58元,合计金额37120099.32元(以上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7日,终计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均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徐丁壹、李华、张宇、温树彬对被告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上述被告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41031700000264)约定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300万元整,期限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月利率8.4‰,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期还款,还本计划为如下:2017年4月30日还本100万元整,2017年6月30日还本200万元整,2017年10月30日还本300万元整,2018年1月15日还本400万元整,2018年1月31日还本2300万元整,逾期罚息利率为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以及其他相关约定等。为担保原告上述债权实现,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徐丁壹、李华、张宇、温树彬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41031700000264),该六位被申请人就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向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依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告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放款3300万元,而石家庄润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31日到期后未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9年1月7日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7120099.32元。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自身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润泽公司、国全公司、徐丁壹、李华、张宇、温树彬共同辩称,1、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项下的未偿还本金数额认可;2、原告计算的本息合计有错误;3、依据借款合同第二条固定利率为8.4,而年利率合计为10.08%,借款合同期间的利息应为2827440元;4、罚息利率为原借款利率上加收50%,逾期借款利率为15.12%,逾期利率计算期间为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7日,逾期利息合计为4726260元,两项利息合计为7553700元;5、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累计利息21笔,合同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为3539857.15元;6、被告计算的利息结算依据与原告诉请的利息结算依据相差金额106256.47元。

被告宝德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贷款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与借款人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4103170000026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载明:1.2借款金额:叁仟叁佰万元整。1.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归还合同编号为41031600000217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1.4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1月31日。2.3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下列第(1)种约定执行。(1)固定利率,借款利率为8.4‰,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因市场利率的调整而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结息,借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1)每月的20日结息。2.5.1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或逾期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5.2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按下列第(1)种约定执行。(1)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的,逾期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每日计收万分之四点二0。同日,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载明:一、经双方平等协商,就双方签订的编号为4103170000026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本着共同维护双方利益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按借款合同使用该笔贷款;二、甲方于2017年4月30日始分期归还乙方(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贷款。各期还款日及金额如下:2017年4月30日,归还100万元;2017年6月30日,归还200万元;2017年10月30日,归还300万元;2018年1月15日,归还400万元;2018年1月31日,归还2300万元。如甲方不能如约按期归还乙方贷款,乙方视同甲方违约并有权提前终止上述借款合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三、本协议作为4103170000026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备相等法律效力。

同日,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与宝德公司、国全公司签订编号为41031700000264《保证合同》,载明:为确保甲方(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与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宝德公司、国全公司)愿为甲方按主合同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整。第二条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2、因甲方索赔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应付费用。第三条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乙方的,各乙方对甲方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第四条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自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第六条保证责任的承担。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3、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甲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该担保物权”是指借款或第三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所形成的担保物权。第九条乙方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同日,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与徐丁壹、李华、张宇、温树彬签订符号为41031700000264《保证合同》,内容同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与宝德公司、国全公司签订编号为41031700000264《保证合同》。

另查明,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截止2019年1月8日,润泽公司尚欠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借款本金32999996.74元,利息4120102.58元。

以上事实有各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原告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向被告诚品商贸公司发放了贷款,润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未本息,故,原告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要求被告润泽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宝德公司、国全公司、徐丁壹、李华、张宇、温树彬同意为润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张家口银行正定支行要求宝德公司、国全公司、徐丁壹、李华、张宇、温树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编号为4103170000026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2999996.74元及截止到2019年1月8日的利息4120102.58元,共计37120099.32元(2019年1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2999996.7为本金,利率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徐丁壹、李华、张宇、温树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徐丁壹、李华、张宇、温树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26.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226.95元,由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徐丁壹、李华、张宇、温树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账号:13×××59)。

审 判 长  赵景献

审 判 员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齐成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