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财保3号
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华安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058184367C。
负责人:刘淼,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利军,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子元,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3405068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56180631。
法定代表人:戴育芝。
被申请人: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B座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22869577。
法定代表人:杜长青。
被申请人:徐丁壹,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李华,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温树彬,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徐丁壹、李华、***、温树彬名下的存款37,120,099.32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向本院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徐丁壹、李华、***、温树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120,099.3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 潇
审判员 姜红有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