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1349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系***的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B座4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诉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迎***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郭永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