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1349号
申请人:***,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系***的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B座4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5694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694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48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