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隆晟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荣成沈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6民初120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隆晟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东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沈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崂山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省隆晟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沈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隆晟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省隆晟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荣成沈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剩余吊装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隆晟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计4840元,由原告山东省隆晟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