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169号
原告:山东省**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东端。
法定代表人:张春军。
被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沈坚。
原告山东省**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山东省**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但由于其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