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146号
原告:山东省**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二楼东端。
法定代表人:张春军,董事长。
被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沈坚。
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卢赞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