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6民初120号
原告:山东省隆晟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东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光岭,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沈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崂山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省隆晟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沈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