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04804840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盛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益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红兵,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渊海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609259614,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div>
法定代表人:彭彦。
被执行人:彭彦,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渊海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彦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11执1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张发生
审 判 员 陈增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