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4民初5462号
原告:***,男,200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10层10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电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