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辖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电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10层10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玮,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2-1]119幢1层1245室。
法定代表人:成平,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国电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寰宇公司)、**、俞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7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电寰宇公司、**、俞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及理由: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俞玮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国电寰宇公司与大明石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以国电寰宇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错误。
大明石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大明石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国电寰宇公司、**、俞玮支付其公司石材款及逾期利息。关于国电寰宇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明石材公司提交了国电寰宇公司的付款记录以及其公司向国电寰宇公司开具的发票,已初步完成国电寰宇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故一审法院以本案被告国电寰宇公司住所地确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国电寰宇公司、**、俞玮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国电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