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7850号
原告:北京大***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2-1]119幢1层1245室。
法定代表人:成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10层10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俞玮,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石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寰宇公司)、**、俞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石材款263474.7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25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10月16日,原告向国电寰宇公司及俞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的现名称为Rex瑞柯斯酒吧及学校项目先后供应了11批大理石。2018年9月17日,大明石材公司向国电寰宇公司开具190352.7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2月25日,大明石材公司与俞玮签订物资采购结算书,确认总价为313474.74元,后被告仅支付5万元,至今尚欠263474.74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国电寰宇公司、**、俞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筑施工合同由合同履行地恒定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国电寰宇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仅可以体现被告俞玮签字,俞玮为适格被告,俞玮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大明石材公司依据国电寰宇公司的付款记录以及向国电寰宇公司开具的发票、载有俞玮签字的供货明细及结算单,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属于合同纠纷。国电寰宇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本院询问其住所地时,其亦认定为北京市昌平区,故此国电寰宇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依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电寰宇公司作为被告之一,故此本院具有管辖权,三被告关于管辖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国电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