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5301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