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

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1021民初446号 原告: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住所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影响,原告暂无法参与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省各市各县区均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原告无法参与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