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1021民初446号 原告: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住所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244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244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洛南县石门镇气化站土建工程由原告承建,合同价款为90万元,以实际结算价款为准,工程验交后经被告审定结算金额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进入工地开工,涉案工程竣工后于2017年12月2日验收合格。2017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4244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424480元工程款,支付条件未达成,被告无法依约支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多处提及需要原告先行向被告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被告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提交的完整结算资料也未收到原告的催告函,因此,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未履行其约定义务,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达成。第二,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按照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原告应当承担报送结算资料的合同义务。上述义务原告均未承担,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被告不承担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利息,且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被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综上,被告与原告均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双方之间的履行顺序有先后,应当先履行的原告未履行,后履行的被告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且因原告未及时履行其义务,应当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均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原告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石门镇气化工程土建施工)》约定,洛南县美丽乡镇气化工程石门镇气化工程气化站土建施工由原告承建;承包范围为石门镇气化工程围墙施工、场内平整及硬化、汽化撬基础平台施工、站房和镇区中压管道土建施工工程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90万元(最终结算以现场实际工程量签认并经发包方确认工程造价);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款项。合同通用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约定,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13.2(1)采用固定价款合同,在承包范围内工程量发生变更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本工程不支付进度款。工程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验交后,经发包方审定结算金额后付清(保修款除外)。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2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下,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供竣工图一份。22.1结算审查期限: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40天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在竣工后40天内不报送结算资料,延误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时间,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应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书。违约、索赔和争议约定,2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不按通用条款执行付款,应按照银行贷款利息付给承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4.2保修费用的预留和返还: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预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满1年后,扣除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缺陷发生的维修费用外,剩余保修金返还给乙方,保修金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入工地施工。2017年12月2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形成《工程竣工验收单》,记载全部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同意竣工验收。2017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结算,形成《工程量结算确认单》一份,确认工程价款42448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以原告未提供完整工程资料为由未向原告支付。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量结算确认单》、《往来款项确认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双方于2017年12月2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7年12月30日,原、被告经结算形成《工程量结算确认单》,确认工程价款为424480元。据此,应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为424480元。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工程验交后,经发包方审定结算金额后付清(保修款除外),因此,被告应在2017年12月30日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2448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不按通用条款执行付款,应按照银行贷款利息付给承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鉴于在保修期内,被告未提出保修问题,且合同约定保修金不付利息,因此,扣除应付工程款424480元的5%的保修金21224元后,剩余403256元应当计算利息,利息从应付款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起算,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未先行向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支付条件未达成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提供工程结算资料等,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完整的工程资料文件,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结算。故被告提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的观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问题。因被告未提出具体的请求,也未依法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4480元及利息(利息以4032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庆城县永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7元,减半收取计3833.5元,由被告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