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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嫦与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粤0114执424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粤0114执424号 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 你与**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5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交款直接汇入本院帐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标的:56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551元。具体交款金额请与案件经办人联系和核对。 本院报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聚贤街20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直接交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63号(即新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新华支行 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代管款专户 帐号:3602023929200100926 特此通知 经办法官:***联系电话:020-66833405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