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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5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上诉人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