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5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上诉人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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