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9014号
原告:惠州市英铧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英铧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惠州市英铧电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英铧电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英铧电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杰士莱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惠州市英铧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