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格龙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格龙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奔牛红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4260号 申请人:常州奔牛红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港木材交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LP4M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格龙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机场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94653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奔牛红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格龙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格龙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格龙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