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3民初20382号
原告:某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勘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勘察院诉被告某公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8月30日立案,原告某勘察院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某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