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11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9号世欧王庄C-a4地块2#楼45层08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6158151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3716元,减半收取计18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