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982执保1582号
申请人:新泰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北师村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2840150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甫街道新安路8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QR88X6Q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9号世欧王庄C-a4地块2#楼45层08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615815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泰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新泰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泰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福建中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