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5民初2040号
原告:帅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职务不详。
原告帅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帅某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帅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4元,由帅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七日
书记员徐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