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11民初415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14层140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与被告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50.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