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5财保166号
申请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福建引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朝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申请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朝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账号:×××)银行存款280000元。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朝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账号:×××)银行存款2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