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4675某某与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4675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5号天霸商务馆A幢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关于原告***与被告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