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9881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82民初9881号 原告: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5号天霸商务馆A幢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与理由:被告2004年7月入职原告处从事业务管理工作,后担任维护部经理。被告在职期间不顾原告单位员工手册和保密协议的规定,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私自拷贝公司电脑内的资料提供给竞争对手,删除所有电脑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公司财物出售给他人,为此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妥。 被告***辩称,被告未违反公司任何规定,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系远大公司员工,双方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为维护部经理,工资分配办法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基本工资为每月2710元。2017年4月1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福利等目的,擅自披露、使用保密信息,取走与保密信息有关的物件;同时该协议亦明确约定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财务、经营及被列为绝密、机密级的信息和文件。2019年2月15日,远大公司向***出具《通知》,载明由于***违反《员工手册》、《信息保密协议书》等多项公司规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收悉该通知。 ***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远大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0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3296元。2019年7月8日仲裁委员会裁决远大公司支付***2019年1月工资6863.1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5894.8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远大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2019年1月工资6863.16元无争议。远大公司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赔偿金数额无异议。 远大公司未成立工会。《员工手册》(C1版本)第1.4(违反机密制度的处罚):私自复制机密文件交于外部人员或其他目的带出公司的,首次将得到警告处分,罚款500元,屡犯者(两次及以上)将不享受本年度奖金,作劝退处理或除名处理。私自复制机密文件用于变卖的,一经发现,按变卖的机密文件无形资产评估值索赔,并除名处理,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将非公司存储设备带入公司办公区域。第2.2.5条(辞退/开除)第六款:故意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财产,情节特别恶劣的;第十款:盗窃公司财物和贪污公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或挪用公款5000元及以上的;第十二款: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远大公司起诉时主张***存在以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密义务的行为:删除公司电脑资料、盗窃公司财物、泄露公司机密;分别违反《员工手册》第2.2.5条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二款规定。 庭审中,远大公司确认“盗窃公司财物”不再是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前述第十款与本案无关;其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庭后远大公司提交了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为:远大公司提交的客户信息、合同信息、价格体系和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属于该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但仍未提供证据证明***泄露公司机密。 ***陈述由于远大公司拒付其年终奖,其2019年春节前将其工作电脑中保存的资料拷贝进移动硬盘并带离公司,同时对电脑进行了格式化;以上资料包括七八年的运维合同电子稿、客户更换仪器的采购合同、应收款明细账、部门人员考核资料、试剂配方、检测数据等,其中运维合同电子稿、应收款明细等不能对社会公开;但是目前远大公司已将删除的资料全部恢复,且其同意随时归还备份资料。 远大公司陈述其仅恢复了部分被***删除的资料;其认为客户资料、检测数据等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第2.2.5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远大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 本院认为,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远大公司主张***泄露公司机密,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无法认定。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即便远大公司拷贝到移动硬盘上的文件属于机密文件,其应受到的处罚措施也仅是警告处分,并罚款500元。 解除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能够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仅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也必须措辞精准,适用时不会存在歧义。虽然***将工作电脑格式化的行为严重失当,但按照常人对字面意思的理解,该行为不符合“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财产”。远大公司依据该条款作出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本院无法认定该决定合法,远大公司应向***支付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1月工资6863.1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5894.80元,合计212757.96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