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5号天霸商务馆A幢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原审程序违法,***为实习律师,且为一般授权;2、朱***存在同业竞争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其系合法解除。 远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系远大公司员工,双方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朱***为维护部经理,工资分配办法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基本工资为每月2710元。2017年4月1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朱***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福利等目的,擅自披露、使用保密信息,取走与保密信息有关的物件;同时该协议亦明确约定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财务、经营及被列为绝密、机密级的信息和文件。2019年2月15日,远大公司向朱***出具《通知》,载明由于朱***违反《员工手册》、《信息保密协议书》等多项公司规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朱***于当日收悉该通知。 朱***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远大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0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3296元。2019年7月8日仲裁委员会裁决远大公司支付朱***2019年1月工资6863.1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5894.8元,对朱***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远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2019年1月工资6863.16元无争议。远大公司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赔偿金数额无异议。 远大公司未成立工会。《员工手册》(C1版本)第1.4(违反机密制度的处罚):私自复制机密文件交于外部人员或其他目的带出公司的,首次将得到警告处分,罚款500元,屡犯者(两次及以上)将不享受本年度奖金,作劝退处理或除名处理。私自复制机密文件用于变卖的,一经发现,按变卖的机密文件无形资产评估值索赔,并除名处理,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将非公司存储设备带入公司办公区域。第2.2.5条(辞退/开除)第六款:故意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财产,情节特别恶劣的;第十款:盗窃公司财物和贪污公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或挪用公款5000元及以上的;第十二款: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远大公司起诉时主张朱***存在以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密义务的行为:删除公司电脑资料、盗窃公司财物、泄露公司机密;分别违反《员工手册》第2.2.5条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二款规定。 一审庭审中,远大公司确认“盗窃公司财物”不再是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前述第十款与本案无关;其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朱***存在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一审庭后远大公司提交了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为:远大公司提交的客户信息、合同信息、价格体系和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属于该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但仍未提供证据证明朱***泄露公司机密。 朱***陈述由于远大公司拒付其年终奖,其2019年春节前将其工作电脑中保存的资料拷贝进移动硬盘并带离公司,同时对电脑进行了格式化;以上资料包括七八年的运维合同电子稿、客户更换仪器的采购合同、应收款明细账、部门人员考核资料、试剂配方、检测数据等,其中运维合同电子稿、应收款明细等不能对社会公开;但是目前远大公司已将删除的资料全部恢复,且其同意随时归还备份资料。 远大公司陈述其仅恢复了部分被朱***删除的资料;其认为客户资料、检测数据等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朱***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第2.2.5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远大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无争议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远大公司主张朱***泄露公司机密,但未提交证据佐证,一审法院无法认定。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即便朱***拷贝到移动硬盘上的文件属于机密文件,其应受到的处罚措施也仅是警告处分,并罚款500元。 解除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能够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仅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也必须措辞精准,适用时不会存在歧义。虽然朱***将工作电脑格式化的行为严重失当,但按照常人对字面意思的理解,该行为不符合“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财产”。远大公司依据该条款作出与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一审法院无法认定该决定合法,远大公司应向朱***支付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远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朱***2019年1月工资6863.1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5894.80元,合计212757.96元。二、驳回远大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予以免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远大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劳动者,该《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依据,对远大公司及朱***均具有约束力。远大公司主张朱***泄露公司机密,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即便朱***拷贝到移动硬盘上的文件属于机密文件,其应受到的处罚措施也仅是警告处分,并罚款500元,而非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朱***将工作电脑格式化的行为严重失当,但该行为不符合通常语境下对“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财产”的理解。因此,远大公司解除与朱***之间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及规章制度依据均不充分,一审认定远大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向朱***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远大公司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表示“盗窃公司财物”不再是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远大公司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已依法参加了庭审,且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处罚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措施,远大公司应谨慎行使,不能随意在事后添加或变更解除事由,故本院仅对远大公司一审中明确的解除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一审程序不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远大公司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远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