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喜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喜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幼儿园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喜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阜临路以北慧湖路以东中央豪景小区1#、2#楼11703/1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654932M(2-4)。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插花街道,组织机构代码:F1302135-2。 安徽喜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阜仲字第310号裁决,裁决书确认,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幼儿园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喜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0115元,并从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仲裁费人民币6720元由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幼儿园承担。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幼儿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本院执行。 按执行标的的数额,本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标的所在地在阜阳市颍东区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阜仲字第310号裁决书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