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82民初1216号之一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宛城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主要责任人:吴某。
被告: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宛城分公司、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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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