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辽03民终2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上诉人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龙南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4)辽0381民初8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4)辽0381民初89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改判某龙南阳公司返还某甲公司已付合同价款69.6万元;3.判决某龙南阳公司赔偿损失2150.59万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龙南阳公司承担;5.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2220.19万元,并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诉讼费用中因损失数额降低产生的差额部分予以退还。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某龙南阳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应返还某甲公司已付69.6万元合同价款,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无法律依据。1.合同目的未实现,某龙南阳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为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双方签订的《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明确约定,某龙南阳公司需完成发电机升容改造至15MW,并通过“满负荷连续运行72小时”验收,但直至合同解除,某龙南阳公司均未完成验收,案涉发电机因振动、窜轴等问题始终无法正常运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付款节点不能作为免除返还义务的依据。原审法院以“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已经符合第二个付款节点要求”为由,驳回某甲公司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系对法律规定的误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根据履行情况恢复原状。某龙南阳公司既未交付合格工作成果,其收取的69.6万元款项失去合法依据,付款节点仅为阶段性履行标志,不能替代“工作成果合格交付”这一核心义务。原审法院混淆了付款条件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对发电量减少损失的认定无事实依据。1.发电量减少与某龙南阳公司违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定“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前后所处的生产环境及条件不具备一致性”,但未指出具体差异内容,亦未举证证明该差异足以否定损失与违约行为的关联性。事实上,某甲公司提交的发电量统计表、供电公司发票等证据已明确显示,改造后两个供暖季的发电量较改造前显著下降,且该期间仅案涉发电机因改造问题无法运行,其他生产条件均未发生重大变化。2.损失计算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某甲公司以改造前同期发电量为基准,扣减改造后实际发电量,结合电价计算损失,符合行业惯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某龙南阳公司未能举证推翻该计算逻辑,原审法院仅以“环境不一致”为由不予认定,缺乏事实支撑。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某甲公司在一审庭审后提交了《发电量对比表》,将损失金额明确为2150.59万元,并附详细计算依据、发电机运行图、根据汽轮机技术协议参数计算热耗率、太原锅炉说明书、1号发电汽轮机改造技术协议。该证据将某甲公司计算损失数额降低至2150.59万元。对于上诉人在一审庭后提交的“新证据”,原审法院应当组织双方质证,但却未予处理,导致某甲公司的诉讼权利被剥夺,程序违法。2.鉴于某甲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将因发电量减少主张的损失数额由2319.5875万元变更为2150.59万元,该部分诉讼请求金额降低了168.9975万元(约169万元),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一审诉讼费用中对应该部分减少的诉讼请求金额所收取的诉讼费予以审查,并判令予以退还。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纠正。为维护某甲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支持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龙南阳公司辩称,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否认。理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构成根本违约。某龙南阳公司接受某甲公司委托,对1号发电机进行升容改造,某龙南阳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对发电机的升容改造,满足了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的各项指标参数,经试验满足技术要求条件。发电机运抵现场后,按被答辩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安装,发电机现场安装对中符合某甲公司图纸要求,且每次对中均经某甲公司现场确认后才开机运行。2022年11月30日发电机经安装运行,带载容量已经达到14.14MW且运行平稳,最终因某甲公司自身供气量不足导致发电机无法实现满负荷发电。对于发电机振动、窜轴等系统问题,双方均认可“问题复杂”,也就是双方均认可不能归责于某龙南阳公司,不构成我公司的违约。因此某甲公司主张返还合同价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否认。某甲公司一审提出电量减少,损失2000余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1号发电机老化严重,且原发电机本体机械结构及强度能否满足要求双方均不掌握,协议中明确约定运行功率不能超过15MW。(2)1号发电机在供暖期进行整机返厂检测系某甲公司自行提出的,不是发电机质量问题。仅励磁机转子维修,不需要进行整机返厂,且1号发电机返厂前在相对较低的功率下运转正常,完全可以等到供暖期经过,进行整机返厂检测。在供暖期进行整机返厂是某甲公司的生产决定,不应认定是我公司造成了某甲公司生产减少。(3)从某甲公司一审提交的生产成本表可知,某甲公司生产时1、2锅炉交替停炉,2号机也没有满负荷运转,且某甲公司21年原有3号发电机在22、23年均没有使用。某甲公司在明知供暖期停机会有电量减少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某甲公司主张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4)某甲公司主张的电量损失是发电转售利益,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应认定为可得利益。(5)某甲公司的主张没有扣除其生产成本,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结合某甲公司一审提交的生产成本表可知,2022年、2023年煤炭价格升高,某甲公司的供热成本升高,某甲公司没有启用锅炉是因为降低生产成本需要。经过审计,某甲公司2022年、2023年较2021年共计节约生产成本47,629,876.83元。因此某甲公司不仅没有损失,还因为减少生产而节约4000余万元成本,故某甲公司主张不能成立。3.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某甲公司作为诉讼提起一方,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以及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进行举证,一审法院不予审查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某龙南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2.撤销判决第五项中关于驳回“判令某甲公司支付《万某乙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O4H同步发电机(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剩余价款46.4万元”部分,改判支持某龙南阳公司该项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一审本诉部分诉讼费用、反诉部分对应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某龙南阳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购买二手发电机的款项169.5万元没有依据。1.二手发电机是某甲公司自行采购,与某龙南阳公司无关。因振动、窜轴问题原因无法查出,某甲公司自行提出购买二手发电机,并委托某龙南阳公司对二手发电机进行检测,购买行为并不是双方合意,因此与某龙南阳公司无关。2.二手发电机尚具有资产价值,某甲公司购买二手发电机的行为没有发生资产损失,且二手发电机一直在某甲公司处占有使用,没发生灭失,因此某甲公司主张赔偿二手发电机的采购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二手发电机采购过程中,某龙南阳公司积极配合某甲公司,给予某甲公司充分的咨询建议,并对二手发电机进行保养,使二手发电机能够生产使用,某龙南阳公司为此付出了更多的成本,因此不应承担发电机的购买款。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某龙南阳公司赔偿二手发电机购买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某龙南阳公司支付侧联轴器款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发电机侧联轴器的制作不在某龙南阳公司受托维修范围内,且某甲公司原有联轴器已使用30年,齿轮啮合过程存在磨损,已到使用年限。某甲公司更换联轴器是为了让发电机达到运行条件,更换侧联轴器不是某龙南阳公司的合同义务,与某龙南阳公司无关,某龙南阳公司不应支付联轴器费用,且侧联轴器也是添附在某甲公司的发电系统上,财产归某甲公司所有,没有发生灭失,一审法院判决赔偿侧联轴器款,没有依据。三、一审法院判决某龙南阳公司返还相关设备部件没有依据。某甲公司应当向某龙南阳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如果法院认为某龙南阳公司应当承担购买二手发电机的费用、侧联轴器费用,相当于某龙南阳公司为某甲公司人更换了一台相同的发电机,那么原有发电机的部件应当归某龙南阳公司所有,某龙南阳公司不应承担原有发电机部件的返还义务。另法院认为某龙南阳公司应当承担购买二手发电机的费用、侧联轴器费用,说明某龙南阳公司已经通过更换设备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某甲公司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某龙南阳公司对二手发电机也进行了检测、保养,某甲公司一直正常使用二手发电机,可见,双方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某甲公司应当支付某龙南阳公司剩余合同价款46.4万元。综合以上意见,请求二审法院能够采纳某龙南阳公司的上诉主张,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某龙南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辩称,1.驳回某龙南阳公司上诉请求;2.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3.本案的一审的诉讼费用、二审的上诉费用均由某龙南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否认。一审法院判令某龙南阳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购买二手发电机款项169.5万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某甲公司购买二手发电机是因被某龙南阳公司根本违约,某甲公司购买二手发电机是为了替代某龙南阳公司一直无法修好的1号发电机继续工作,也是为了减少因某龙南阳公司违约致使1号发电机无法运行而产生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因此某龙南阳公司应支付某甲公司购买二手发电机组费用169.5万元。2.否认。一审法院判令某龙南阳公司应支付某甲公司购买侧联轴器费用10万,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因某龙南阳公司在安装时,对中找正使用了数值不准确的工装,导致振动、窜轴,加速了发电机联轴器齿轮磨损,无法使用。2022年12月20日某甲公司与葫芦岛某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入鼓形齿轮联轴器内齿、鼓形齿轮联轴器外齿共计花费10万元。某甲公司购买侧联轴器是为了让发电机达到运行条件,此项费用支出是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此项费用应由某龙南阳公司承担。3.否认。理由:(1)一审法院判令某龙南阳公司返还某甲公司相关设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号发电机由某甲公司购买,因某龙南阳公司在对1号发电机组升容改造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验收,至今1号发电机组相关设备扔在某龙南阳公司,鉴于一审判令双方之间合同解除,因此某龙南阳公司应将1号发电机组的相关设备予以返还,某龙南阳公司拒绝返还设备没有请求权基础。(2)二手发电机与某甲公司原始的1号发电机价格相差甚远,二手发电机并不能完全替代原1号发电机。购买二手发电机组是用于尽量避免发电量减少临时性产品,结合某甲公司在一审出具的发电量统计表也可看出,即使二手发电机存在的情况下,发电量也存在断崖式下降。(3)鉴于一审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解除,某龙南阳公司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满足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条件,某龙南阳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46.4万元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某龙南阳公司签订的《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同步发电机(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解除;2.判令某龙南阳公司返还某甲公司已付合同价款69.6万元;3.判令因某龙南阳公司对1号发电机增容改造后致使某甲公司发电量减少,某龙南阳公司因赔偿某甲公司损失2,319.5875万元(附计算明细);4.判令某龙南阳公司赔偿某甲公司购买发电机侧联轴器费用10万元、二手发电机组费用169.5万元(诉讼标的额合计2,568.6875万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龙南阳公司承担。
某龙南阳公司一审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继续履行《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同步发电机(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同步发电机(2号发电机)维修保养合同》;2.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同步发电机(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剩余价款46.4万元;3.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同步发电机(2号发电机)维修保养合同》剩余价款14.4万元;4.判令某甲公司支付二手发电机的检测保养费用33万元;5.判令某甲公司支付励磁机转子维修费用7.5万元;6.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龙南阳公司购买配套发电机侧联轴器款项19万元;7.判令某甲公司给付1号发电机合同范围外的安装调试、检查、检测、试验、运输等费用128.9万元;8.判令某甲公司支付利息,以第2至第7项诉讼请求总计249.2万元为基数,至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9.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甲公司系依法成立的经营范围包括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以及热力生产和供应等的有限某公司。某龙南阳公司系依法成立的经营范围包括电气安装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等的有限公司。卧龙某南阳防爆数字化服务有限公司系2022年9月30日成立的有限某公司,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全资股东于2023年1月20日由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某有限公司。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负责实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该认可委员会颁发的注册号CNASL4500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内容为:“兹证明: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试验中心(法人: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473008符合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O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具备承担本证书附件所列服务能力,予以认可。获认可的能力范围见标有相同认可注册号的证书附件,证书附件是本证书组成部分”,该实验室认可证书生效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截止日期为2028年5月23日。另查,某甲公司与某龙南阳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签订《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同步发电机(2号发电机)维修保养合同》及《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同步发电机(2号发电机)维修保养技术协议》、于2022年8月9日签订《万某乙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O10D04H同步发电机(2号发电机)维修保养增补合同》,约定由某龙南阳公司对某甲公司2号发电机返厂维修保养,费用总金额为33万元(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往返运输费用),某甲公司已经支付维修费用18.6万元。又查,双方于2022年8月19日签订《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O10D04H同步发电机(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内容主要为:1.改造内容和工期:本次改造通过更换定子绝缘(H级)及线圈、并对转子、励磁机、轴承、空冷器等进行维修保养,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以双方签订技术协议为准;(说明:空冷器改造受托方报价13.5万元,委托方有权自行完成空冷器改造,受托方负责提供相关空冷器的设计参数)工期要求为: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后应于2022年10月20日前返回某甲公司,并于2022年10月25日前完成安装调试,逾期则每日给予5万元罚款处罚(不可抗拒因素除外)。2.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本次检修为委托检修,甲方委托乙方对某甲公司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总费用为116万元(本报价不含空冷器改造费用,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往返运输费用),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预付款按总金额30%即348000元,发货前支付提货款按总金额30%即348,000元,在发电机运行60天,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周内支付总金额30%即348000元,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10%及116,000元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6个月,质保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支付。3.甲方责任为:按乙方需求,提供检修的必要资料;协助乙方做好现场拆、装工作的安全防范等项工作;甲方派熟悉现场情况的人员配合乙方完成电机拆装。4.乙方责任为: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和有关规定,确保检修保养内容,编制检修计划或方案,检修完成后提供给用户一本包含维修保养过程中所有检验、实验报告的产品质量说明书;乙方人员(含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应于收到预付款5日内抵达甲方现场;采用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规范标准进行检修保养;乙方按合同技术要求完成发动机检修,如因乙方技术等原因没有修好,没能按期运行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直到修理好为止。又查,双方于2022年8月23日签订的《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同步发电机升容改造技术协议》相关内容为:“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1号发电机于1992年生产,1994年运行至今,检测发现绝缘材料出现老化现象;由于绝缘老化可能导致电气事故,严重时发电机可能损毁,经与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充分讨论和友好协商,现就1号发电机改造升容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就此签订本技术协议作为改造设计、制造及检验验收的依据。一、原发电机部分参数为:额定容量为16MVA、额定功率为12.8MW、额定定子电流为1466A、额定励磁电流为257A、额定转速为150Or/min、绝缘等级为F/F。二、改造的发电机参数和改造范围为:视在容量为18.75MVA、额定功率为15MW、额定定子电流为1718A、额定励磁电流为待定、额定转速为1500r/min,绝缘等级为H级。本次改造通过更换定子绝缘(H级)及线圈,并对转子、励磁机、轴承、空冷器等进行维修保养;(因不掌握原发电机本体机械及结构强度能否满足要求,供方即卧龙某公司建议实际运行功率不超过15MW,否则因超发或者因冷却器温升导致的任何问题供方不负责任)。同时需要核算励磁柜的励磁容量、整流桥是否满足升容后要求。注:改造后按上述参数新作一块铭牌交给需方即某甲公司,原机铭牌不要动。三、主要工作内容供方负责将需方1号发电机进行现场拆解并运至供方工厂进行改造维修,改造维修后再运回需方现场安装、调试运行,具体内容包括:1.发电机更换定子线圈,额定功率升容15MW(H级绝缘等级)1)将整套绕组进行拆除,为降低绕组拆除过程中对定子铁芯的损伤,绕组采取冷拆工艺;2)检查槽型尺寸并修复槽型,铁芯烧结部位修锉后,确保槽内无高片、尖角、残余物等影响下线的缺陷;3)涂覆绝缘漆,喷涂防晕层;风道清理畅通;4)对定子铁芯进行铁损试验,对因绕组烧毁损伤到的铁心情况进行数据判断,并对铁损试验反馈出来的高温点进行再次修理;5)测绘定子绕组线圈数据;6)根据线圈测绘数据,重新设计定子线圈:a)按照18.75KVA容量重新设计定子电磁线,同时采用环氧酸酐绝缘体系(H绝缘级),减薄定子线圈主绝缘;6.3KV电机单边绝缘厚度1.2mm。6)定子槽楔重新设计,采用导风型槽楔(如下图,略)。7)根据绕组和线圈测量数据,准备绕线模、整形模、胶化压铁、胶化角度板等工装;8)电磁线到货后,进行首支线圈试制,以验证上述模具的尺寸,并对模具进行修正;9)进行线圈制作、绕线、胀型、整形、胶化,采用数据胀型机和智能机器人包主绝缘、包端部绝缘,确保绕组绝缘质量;10)进行线圈下线;11)电机定子绕组接线前试验;12)绕组接线;13)槽楔楔紧;14)垫块绑线应绑扎牢固可靠、完整;15)按照2977-014环氧酸酐浸漆工艺守则,定子线圈VPI真空加压浸漆,以加强定子的对地绝缘电阻,使得绕组成为一个强固的机械整体,满足电机运行中要达到的机械性能和电气性能。16)绕组浸漆后电气试验:a)绝缘电阻;b)三相直流电阻、吸收比、极化指数;c)直流耐压与泄漏试验;d)交流耐压试验;e)高压匝间试验;17)定子引线更换,引线采用硅橡胶绝缘软线;注意核算电流密度,必要时加粗。18)电机测温度原件的检查:检查测温原件的外观及电阻;检查测温原件紧固情况。19)清理所有螺纹孔,重新过丝;20)定子绕组端部喷刷绝缘漆加强绝缘。21)定子完善、喷漆。2.发电机转子常规保养,更换二极管。2.1.拆解前转子电气检测(具体内容略)。2.2.清理转子及零部件;清理转子各表面及各零部件油污、灰尘,包括转子本体及各轴承台,转子各主要零部件(联轴器、风扇等)等。2.3.测量转子各关键台尺寸及跳动1)测量转子轴承台、轴承内外盖台尺寸。用于准备转子动平衡、超速试验用轴承。2)测量用户联轴器连接尺寸,包括联轴器法兰外径,法兰厚度,连接孔节圆、大小、数量,联接孔沉孔大小及深度,联轴器止口凸凹、大小、深度等。用于准备转子动平衡、超速连接盘。2.4.转子绝缘清理(具体内容略)。2.5.考虑到发电机升容改造后,电机整体定转子温度上升(根据以往经验转子温度一般高出定子温度5-10℃),建议根据转子拆检请款,双方协商确定是否更换转子线圈,并提高转子绝缘登记(H级绝缘);2.6.转子本体动平衡、超速试验:在试验站地坑内对接转子,进行整动平衡、超速(1800转/分钟)试验。2.7.测量转子直流电阻、绝缘电阻、交流阻抗,并出具试验报告。...五、改造检修周期和现场监造1.改造检修周期: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后应于2022年10月20日前返回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10月25日前完成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供方提供倒排工期网络节点图);2.重要节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节点:定子线圈VPI浸漆;转子本体动平衡、超速试验;定、转子和励磁机等的电气试验、空冷器水压试验等)应提前书面通知需方派员到供方现场监造。六、制造的质量保证1.更换的线圈和绝缘材料设计寿命至少30年。2.发电机改造维修后出厂各项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3.产品质量保证期16个月。4.在质保期内,如设备因质量出现问题,在收到用户函、电后4小时内给予响应,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质保期满后,卖方承诺终身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并为买方提供优质配套件,并做好上门访问售后服务工作。七、供方提供资料和验收发电机改造检修完成后,卖方将提供给用户一本包含改造维修过程中所有检验、试验报告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1分,复印件4分,图纸资料4套,改造后发电机的运行、检修导则等。(注:需交付需方一份不体现升容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验收:装置满足设备运行条件后,设备满负荷连续运行72小时进行性能考核,合格后双方进行现场验收签字。八、其他1.需方为供方现场拆装提供便利条件,将厂房内的起重行车免费提供给供方使用,供方应派持有起重机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2.供方人员进入需方现场前应与需方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并按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向需方保卫部办理人员入厂证和动火工作票(现场进行电气焊作业等需要办理)。
又查,某甲公司与某龙南阳公司签订《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及《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技术协议》之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多以联系函、回函以及会议纪要方式进行沟通、协商,具体如下:
1、某甲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由贵公司承揽的我公司1号同步发电机更换定子线圈及升容改造项目,自2022年10月30日发电机安装后启机以来问题不断,特别是振动问题始终未找到原因并加以解决;我们的供暖季仅有5个月,现在已经过了一个多月,1号发电机的停运对我公司的供暖质量和经济损失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此次励磁机转子烧损后的返厂维修再不容有失;经权衡现场情况,我们认为在我公司进行后续的动平衡等调整、试验不具备条件,有必要将发电机整体返厂,对之前反复出现的振动问题进行全面查找和处理,以免再出现影响发电机正常运行的问题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具体要求如下:一、对励磁机转子进行处理,对励磁机定子进行全面检查试验,然后重新作转子的高速动平衡;二、对端盖强度进行检查校核,决定是否加固处理或更换;三、对整机进行全面试验,彻查解决振动问题,确保发电机返场安装后能一次试车成功,达到正常安全运行。特此致函,请研究函复为盼;特级!!!”。
2、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数字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某龙南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5)TFW-5-4发电机工作回复函》内容为:“1.对该发电机组谐波(81.2Hz,3.24倍频)振动问题,经现场多次调试、试验,先后对发电机机械对中找正、电气、固有频率等潜在性问题原因进行分析、验证。…经我司多名振动专家共同分析、诊断:发电机组机械传动方式为齿轮啮合传动,且已运行30余年,齿轮啮合过程中存在磨损、老化现象,导致齿轮啮合存在点接触、线接触的现象。由于齿轮联轴器刚性较高,故障谐波不明显,而轴伸端端盖刚性较差,谐波(81.2Hz)振动情况在轴伸端端盖及轴承装置上显示较为突出(见图七谐波(81.2Hz)振动情况下的振动频谱。其中测点五为齿轮箱水平振动、测点7为轴承装置轴向振动)。2.本次因励磁机转子线圈烧毁,需要返厂更换励磁机转子线圈。考虑到该机组为供暖机组,供暖期仅有5个月,发电机无法过程停机,本次修理可以考虑将发电机整机返厂,全面查找振动问题原因,措施如下:(1)返南阳某厂检修项目1)按照原励磁机转子线圈结构,更换励磁机转子线圈;2)励磁机定子VPI真空浸漆,加强绝缘;3)在转子两端平衡槽分别铣出2个对称的圆槽,以方便动平衡时加平衡块;4)发电机转子轴系下重新高速动平衡;5)端盖刚性差:可以考虑到汽端端盖通过焊接加块,加强强度、改变固有频率。加工后端盖止口跳动检查,必要时最小量车平端口止口;6)发电机整机试验:按照国家标准GBT1029进行投励试验,确保发电机检修质量;(2)发电机现场事宜1)发电机整机装配;2)磁力线:重新进行磁力中心线调整,从目前情况来看,发电机定子机座需通过打表方式向励端移动1mm;3)对中:发电机重新对中找正,对中数据尽量按下公差找正(即X2=0.481mm,Y2=0.14mm);以上所有采取措施建议由用户全程跟踪、见证,我司保证发电机检修部位没有质量问题,同时发电机现场按照标准进行回装、对中找正。若发电机投励并网后升负载的过程中再次出现因谐波(81.2Hz)引起的振动问题,由贵公司查找原因,我司全力配合,望理解为盼。以上情况说明请贵公司审查,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3、某甲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由贵公司承揽的我公司1号发电机更换定子线圈及升容改造项目,至2022年10月30日发电机安装后启机以来问题不断,特别是振动问题始终未找到原因并加以解决,2022年12月8日-10日在对该发电机拆解过程中,我们发现下述问题:一、发电机转子与前轴承座发生严重摩擦,磨痕最少有3-4mm;二、发电机前瓦与瓦座发生摩擦,出现较重的磨痕;三、甩油环上有磨痕;四、发电机侧联轴器磨损严重,已不能使用(减速机侧未发生磨损);五、停机后复测对中尺寸为右偏差0.42mm,下偏差0.255mm(已严重超标);六、停机后复测磁力中心线尺寸为136.5mm;在发电机运行中我们实测过磁力中心线最大尺寸达到过138mm(功率8MW时);我们通过上述磨痕和数据分析,该发电机运行中(特别是在加负荷时)出现了较大的轴向窜动,此事轴与前轴承座发生摩擦,引发了发电机前瓦处的振动,进而导致轴瓦与轴承座,轴与甩尾环,发电机侧联轴器齿圈等处发生磨损。因此我司希望在发电机到达贵方现场后,一方面抓紧对励磁机转子进行维修,另一方面重点查找发电机发生轴向窜动的原因并加以解决;与此同时,因立即对磨痕较重的轴承座和轴瓦进行修复,并抓紧时间联系鼓型齿式联轴器生产厂家重新制作损坏的发电机侧联轴器(由于联轴器的锻造、热处理、加工时间较长),避免延误发电机重新投入使用的时间,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特此致函,请研究函复为盼;特急!!!”。
4、某龙南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5)TFW-15-4发电机联轴器情况说明》内容为:“针对贵公司(HTM-010D04H-5)TFW-15-4同步发电机进行维修业务,提升优质、高效的服务,以保证该发电机的安全、高效生产,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关于贵公司齿轮联轴器磨损问题,经于郑某专家沟通:1)该齿轮联轴器郑某可以制造,但由于没有相关图纸资料,需要将原齿轮联轴器整体发往厂家,厂家根据实物现场测绘、制作。该种类型齿轮联轴器常规制造周期为2.5-3个月之间。2)经专家讨论分析:由于该发电机组长时间运行(已安全运行30年),齿轮啮合部位表面硬化调质层长时间接触摩擦,导致齿轮啮合部位磨损,局部齿面出现压溃现象。本次齿轮磨损属于齿轮联轴器使用寿命问题。”另,某甲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与葫芦岛某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乙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某甲公司从某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鼓形齿轮联轴器内齿和外齿各一件,双方均交付完毕。
5、某龙南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5)TFW-15-4发电机工作联系函回复》内容为:“问题1:关于贵公司提出原1#发电机原来记录的磁力中心线大约在130mm,更换定子线圈后给出磁力中心线变为135mm问题,回复如下:回复:1#发电机整机安装前实际测量的磁力中心线位置大约在135mm,并不是原记录的130mm左右,整机试验时复测磁力中心线位置无明显异常,因此最终给出磁力中心线位置为135mm。而2#发电机当时返厂检修时测量磁力中心线为129mm。同一批次电机磁力中心线位置不同的原因:发电机定子铁芯加工及装配时,由于加工误差、装配误差等因素,铁芯位置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在批次电机生产这种情况时允许的。最终会导致同一批次电机磁极中心线位置有少量偏差。问题2:2022年10月份对励磁机电枢做过电气试验(绝缘电阻、直流电阻及匝间试验),试验结果合格,为什么会再次烧毁,回复如下:回复:励磁机转子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电气试验,且试验合格。而电气试验的环境均在室温下进行。针对励磁机转子线圈烧毁原因,我公司在当时转子故障发生时内部专家讨论:该励磁机转子由于已经运行将近30年,线圈内部绝缘存在不同程度老化现象。由于转子线圈绝缘老化,线圈内部存在动态匝间现象。而线圈动态匝间在常规的电气试验(室温)中无法检测出来。动态匝间现象在电机运行过程中,线圈发热后处于似挨非挨情况下,这种现象为线圈匝间短路的前兆发生过程。更换转子线圈绝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6、某龙南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5)TFW-15-4励磁机转子线圈回复》内容为:“关于贵公司发电机转子线圈损坏情况:1)第一次故障:10月30日安装后第一次启机,励磁机处发生火花,紧急停机。停机后发现硒堆保护器烧毁。烧毁的瞬间故障现象为励磁机电流瞬间到达26A(空载励磁电流为3.77A,励磁机正常负载电流为10-12A);2)第二次故障:10月31日,更换硒堆保护器后,再次启动,励磁机处发生火花,紧急停机后发电机硒堆保护器烧毁。烧毁的瞬间故障现象为励磁机电流瞬间到达25A。3)第三次故障:11月4日,请电业局相关人员检查发电机定子相序,发现定子相序错误,调整发电机定子相序。同时对发电机转子引线进行调整。再次启动,硒堆保护器再次烧毁。4)第四次故障:11月6日,重新调整转子引线后,启机达额定转速,采用手动投励模式,先施加1A的励磁机电流,测量发电机正常运行,继续往上施加励磁机电流,随后励磁处再次发现蓝光,停机后硒堆保护器再次烧毁。随后,考虑到硒堆保护器存在正负极性影响,将硒堆保护器更换为亚敏电阻发电机启机,空载正常运行。综上所述:前两次励磁机故障现象表现为励磁机励磁电流瞬间达20A-26A(励磁机正常负载电流为10-20A),励磁机过电流的瞬间会对励磁机线圈绝缘产生一定程度轻微损伤。在不超过一倍的额定电流下,一般情况下不会对线圈产生影响。以上情况说明请贵公司审查,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7、某甲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我公司1号发电机由贵公司进行增容改造后,出厂时发电机相序与原发动机相序不一致,导致第1次、第2次启机投励磁后硒堆保护器击穿烧损;后经励磁厂家、电业局人员核实后,贵司现场人员对发电机出线端进行了调整,同时在安装硒堆保护器时将其接线也作了调整(接线与原来不一样极性整反了),再次启动后又相继击穿烧毁2个硒堆。这几次硒堆保护器击穿烧毁时在励磁机转子线圈中产生了较大的短路电流(不是贵司复函中说的20-26A,那个是励磁机的激磁电流,实际励磁机转子线圈的额定电流为257A,短路电流可能是其的几倍),这么大的短路电流势必引起励磁机转子线圈严重发热(从现场拆解时拍摄的照片也可看出励磁机转子出现过严重发热,导致三防漆鼓包、掉皮),进而造成励磁机转子线圈绝缘受损,后期运行中受损部位击穿,我司认为这才是导致励磁机转子线圈烧毁的主要原因。特此致函,烦请贵司再行研究函复为盼。”
8、某龙南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5)TFW-15-4发电机窜轴原因分析及处理方案》内容为:“关于贵公司发电机窜轴原因分析:1.现场运行情况:该发电机投励并网后空载时,发电机没有出现窜轴现象第二天发电机带负载至750OKW左右时,出现窜轴情况,伴随着轻微撞击摩擦声,经现场测量轴向窜动量在1.5mm左右。2.窜轴原因分析:1)发电机轴向定位分析:正常发电机联轴器一般为膜片联轴器或刚性联轴器,采用齿轮联轴器时,一般都在前端设置轴向定位。该发电机无轴向定位。2)发电机转子动态匝间分析:转子动态匝间一般与发电机无功功率有关,与发电机发电量增加无关(即有功功率无关)。而对于本发电机来讲,发电机无功功率恒定不变。由此可以分析,发电机窜轴与动态匝间无关。3)发电机整体倾斜分析:发电机整体倾斜也会在重力的影响下,产生轻微窜轴。但考虑到发电机对中找正时采用三个百分表打表法,基本可以排除发电机整机倾斜因素。4)发电机气隙因素分析:根据发电机设计原理,发电机定转子气隙不均匀确实会产生轴向窜动。但考虑到该发电机本次修理内容:①发电机定子更换线圈,定子铁芯位置未变;②励磁机转子更换线圈,转子铁芯位置未变;③发电机前端端盖仅车加工端面,止口未加工;④发电机前后端轴瓦对调,理论上轴承装置中心高未改变。结合以上修理内容,定转子修理前后气隙几乎不发生变化。3.发电机解决方案1)轴向定位解决方案:根据现场情况,轴向力很小,因此建议在齿轮与挡板之间增加调整垫片,用于齿轮定位,防止轴向窜动。同时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检测齿轮箱及轴承运行情况。2)动态匝间解决方案:请提前3-5天确认发电机停机时间,由我司专业技术人员携带RSO匝间仪到现场测量发电机转子动态匝间情况。3)发电机整体倾斜解决方案:使用红外水平仪分别对在两端轴承台位置进行水平校验;4)发电机地脚解决方案:现场将发电机整体抬高,下面用木方垫实,保证牢靠。使用电磨铣刀现场加工定子地脚长圆孔。”
9、双方于2023年5月26日形成的《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O10D04H-5)TFW-15-4发电机轴窜处理会议纪要》内容为:“参会人员:南阳防爆:***、罗某、焦某、***、***、王宫;某乙:孙总、***会议时间:2023年5月26日9:00-16:30。会议内容:1.发电机返南阳某厂,发电机拆解时间为5月30日开始执行人:***;2.发电机拆解过程由南阳派专业技术专家全程跟踪,用人申请由***经理发起。拆解过程注意事项:拆解前检查联轴器对中情况;检查联轴器情况;检查地脚、磁力线等,并做记录。执行日内:***、***;3.返厂后检查工作,3.1检查事项:气隙均匀度检查;定子铁芯变形量检查;转子铁芯变形量检查;电磁方面检查;3.2修理工作:定子铁芯修理;转子铁芯修理;定子地脚长圆孔加工;3.3整机试验:出厂试验,海城现场试机:如不动铁芯、线圈,在7月30日前完成;如更换铁芯、线圈,在9月30日前完成,执行人***;4.备选方案待所有检查修理工作完成后,根据修理结果,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推力瓦轴承装置(轴伸端)0.5、现场做发电试验,若仅修理电磁方面,现场需要将2号机拆除,将1号机安装在2号机的位置,做现场发电机试验;若增加推力瓦结构,现场发电试验另做协商。执行人:某乙”。
10、双方于2023年6月8日形成的《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HTM-010D04H-5)TFW-15-4发电机窜轴处理会议纪要》内容为:“参会人员:南阳防爆:罗某、***、王宫、***;某乙:许董事长、***、杨某、韩某、***会议时间:2023年6月8日10:30-11:30。会议内容:1.***介绍了发电机返南阳工程后的检查情况:经实际测量发电机定、转子外形尺寸偏差不大,变形量符合有关规定;测量定子、端盖、基座固有频率正常;下一步进行发电机回装,检测发电机气隙,看看是否符合要求?2.许董事长:单从机械方面查找发电机轴窜比较片面,还应再从电磁方面进行分析查找,因为轴窜是周期性的,要分析一下波动是哪来的,是磁场还是电流变化引起的?南阳方面***:邀请厂内外有关专家共同研究一下,两条腿走路。许董事长:时间紧迫上述两方面的工作应同步开展,确保工期不超过7月30日。3.许董事长:如果下一步检测后找不到毛病怎么办?也没有备选方案?备选方案一:加推力瓦挡住不让轴动,虽然是治标不治本,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也可以试,但要充分考虑后期可能带来的问题,设计时要计算好推力,增加轴窜的监控设施,万一发生推力瓦磨损会对整个汽轮发电机的油系统造成污染,应考虑改发电机独立的供油系统。备选方案二:我们四处打听,寻找到一台同型号的二手汽轮发电机组,是原来鞍山二热电的,二热电破产拆除时被辽阳灯塔的一家化工厂买去,汽轮机、发电机整体设备都在其仓库中放置,初步和他家研究可以出售,报价在150-200万元。这台设备可以作为备用设备,万一我们的发电机不能修复正常使用,可以考虑把它买回来使用,但其闲置多年,南阳方面可否安排技术人员和我们一块去看看,同时进行必要的检测(作一下耐压、定转子匝间短路检测),判断一下发电机能不能用,用不用作加强保养。上次孙总到南阳厂交流时提到了我们对这2个备选方案的看法和意见,南阳方面对此没有回复,因及时加以研究,在6月15日前给我们一个书面的回复函。南阳方面***、***:把上述2个方案再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推进落实一下,适时安排有关人员和海城人员一块去看看二手机”。
11、某龙南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某乙TFW-15-4发电机返厂后检查情况及后续措施》内容为:“一、返厂检查项目1.铁芯内径、转子外径尺寸(具体略);2.定子铁芯圆度、局部变形尺寸测量(具体略);3.固有频率检测3.1定子机座固有频率--60Hz3.2定子端盖(轴伸端)固有频率--62Hz;3.3定子机座固有频率--224Hz;4.定转子铁芯通风道对齐;5.定转子气隙测量;6.结论对电机各部分参数进行测量,未发现异常项。二、后续措施,1.对电机返厂维修过程进行梳理,制作PPT便于专家快速掌握电机维修过程;2.邀请某丙总工程师及重机研发、设计及工艺对电机进行会诊,形成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
12、某龙南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某乙二手发电机绝缘检测报告》内容为:“5.结论:5.1电机定子绕组三相直阻平衡,绝缘电阻、吸收比合格,极化指数不合格,IF不平度达到B级,污染指数达到D级,绝缘达到B级。结合电机现场存放环境,定子绕组受潮,同时存在较严重污染;5.2电子转子直阻数值无异常,绝缘电阻低,吸收比、极化指数合格,IF数值达到-33.1%,绝缘电阻、污染指数均达到D级,RSO匝间测试合格。结合电机现场存放环境,转子绕组受潮,同时存在较严重污染,且转子绕组绝缘材料存在较严重自然老化情况。6、建议:(1)从目前的检测手段判断,定子绕组主要存在污染受潮情况,整体状态较好。同时因现场不具备高压测试条件,判断存在一定局限性。建议清洗处理后复测,后续增加直流耐压及泄露测试、匝间冲击测试,进一步判定定子绕组绝缘状态;(2)从目前的检测手段判断,转子绕组绝缘材料存在较严重自然老化情况,且同时存在污染受潮情况,整体状态不明朗。建议清洗处理后复测,后续定期检测,持续观察绝缘老化趋势。”
13、某龙南阳公司于2023年7月6日作出的《关于某乙二手发电机的说明》内容为:“根据贵司安排,我司于2023年6月份对HTM-010D04H发电机(出厂编号:1659045)的定子绕组和转子绕组绝缘状况进行了检测,现针对检测结果说明如下:1.定子绕组检测方法:三相直流电阻、绝缘电阻、吸收化、极化指数、MCA静态测试。结论:定子绕组绝缘状态整体较好但存在污染受潮情况,可用。同时,因现场不具备高压测试条件,判断存在一定局限性。建议返厂清洗、烘干,保养后复测,增加直流耐压及泄露测试、匝间冲击测试,进一步判断定子绕组绝缘状态。2.转子绕组检测方法:直流电阻、绝缘电阻、吸收比、极化指数、MCA静态测试、RSO匝间短路测试。结论:转子绕组绝缘材料存在较严重不可逆老化,且同时存在污染受潮情况,整体状态不佳,不可用”。
14、某龙南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某乙TFW-15-4发电机返厂试验情况及后续建议》内容为:“针对贵公司TFW-15-4发电机轴向窜动返厂维修,我司高度重视。电机返厂后,对定子铁芯内径及圆度、转子外径、电机固有频率(机座、端盖及电子)定转子气隙及铁芯通风道对齐情况等基本参数进行了搜集。基础工作完成后,特邀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了专题专家讨论会议。根据会议精神,为验证发电机转子窜动是否是因为电磁原因引起,特将发电机作为异步发电机进行整机试验。一、发电机按异步机试验1.试验条件:整机2.启动方式:变频直接启动。低频异步启动,转速达到40Or/min时,投励,牵入同步转速(对应频率的同步转速),逐步提高频率,同时增加励磁电流,逐步达到额定(额定频率、额定电压、额定转速)。3.试验情况:3.1在整个启动过程中,随着频率、电压、励磁电流的变化,转子没有窜动现象;3.2通过调整励磁,分别在欠励、过励条件下,转子没有窜动现象;3.3定子过电压至7.3kV过程,转子没有窜动现象。4.结论:在电动机状态下,通过调整励磁、定电压,转子均未出现窜动现象,排除发电机电磁原因导致转子窜动。二、后续建议为排除发电机窜轴除电机外的其他因素影响,建议将两组发电机安装位置进行对调。若运行合格,则不再换回。三、电机处理方案1.备用二手发电机方案根据《关于某乙二手发电机的说明》,发电机定子绕组绝缘状态整体良好,可将二手发电机定子检修保养并进一步使用高压手段复测绝缘状态、确保绝缘良好后,串用(仅串用定子)到本台发电机上运行使用。2.新设计发电机替代由于该台电机已运行30多年,各项性能指标均在下降,且使用备用二手机定子也存在同样问题,建议新购买某丙生产的QFW-15-4发电机,将电机直接升容到15000kW,通过更换发电机(配套励磁)、联轴器及齿轮箱,解决电机窜轴问题,达到电机升容的目的。方案是否妥当?请审核。”
15、某甲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司2023年8月3日来函已收悉,我司研究讨论后提出以下建议:一、贵司未从根本上解决1号发电机定子线圈升容改造后磁场变化引起的窜轴问题,如在我司2号机上试验风险太大,因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加装轴向窜动、振动监测等必要的保护设施,避免对我司2号机相关设施造成伤害;万一试验出现问题,造成我司2号机相关设备损坏,责任由贵司承担。二、磁力中心线如何确定的问题:1.调整磁力线要研究解决动静间隙、轴瓦支撑中心点变化问题;2.从之前的实际运行情况看,1号发电机改造后磁力中心线是随负荷变化的,低负荷和高负荷的磁力中心线偏差很大,应研究解决不同负荷下轴窜对联轴器的作用力问题。三、改造后发电机振动使前后轴瓦受损,贵司对前后轴瓦进行过处理,导致间隙增大,安装时采用加垫片调整紧力,这种方式不符合要求,长期运行会出问题,应更换前后轴瓦。四、我司按照8月20日接机做好相关工作,请贵司提早安排人员进行2号发电机的拆除和1号发电机的安装准备;试验结束相关机组的恢复安装工作也有贵司负责。五、如试验时发电机窜轴仍出现,贵司还有什么解决方案?”。另,某甲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与灯塔某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丙公司)签订《废旧物资购销协议》,某甲公司支付169.5万元购买某丙公司的废旧物资即一台汽轮机和一台发电机,双方均交付完毕。
16、某甲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2023年11月21日,我司1号发电机因前轴承处异音、振动而停机,检查后发现前侧轴挡肩与轴瓦侧面发生磨损,前后瓦与轴不匹配。相对上次的安装,这次主要作了以下几处调整:一、将前后轴瓦互换;二、为调整轴瓦紧力,在前后轴瓦中分面上加了0.1mm的铜皮(上次在瓦盖上加的);三、重新进行对中找正;四、将润滑油供油口改回我司原来常用的供油口。2023年11月28日重新启动后,发电机在转速提升过程中前轴承处声音有些异常,在转速140Or之后振动明显增大,在负荷带到3MW时,前后轴瓦振动都比上次启动时大(前瓦垂直2.8mm/s,后瓦垂直2.27mm/s;上次同工况时前瓦垂直1.54mm/s,后瓦垂直0.58mm/s),用手持振动仪测量后瓦轴向振动为3.6mm/s,同时前轴承有明显的异响,紧急停机。对于本次振动的原因请贵司从安装数据复核,振动频谱分析等多方面进行研究,给出一个结论,并提出下一步的处理意见。2023年11月29日上午我司开会研究认为振动可能是由于在前后轴瓦中分面上加了铜皮,导致间隙过大引起的。明早汽机温度可以接受翻瓦,如果贵司到时还没有意见,我方建议将铜皮去掉,恢复到原来的安装方式,同时把油路暂时恢复到强制供油,尽量模拟前次转机条件试试。希望贵司在今天下班前给我司一个书面回复,以便尽快解决问题,早点将机组投入正常运行,降低双方损失”。
17、某甲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司与贵司自2022年8月签订《1号发电机更换定子线圈升容改造项目合同》至今已接近2年,改造后的发电机由于振动、窜轴等故障原因始终无法正常运行,不仅导致我司2个供暖季的供暖质量降低,引发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同时由于发电量减少也使我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购买二手汽轮发电机组)。2023年12月由于我公司2号发电机突然振动、窜轴导致停机,在拆检复测对中找正数据时,发现对中找正数据出现较大偏差(发电机前端低了0.25mm,后端高了2.1mm,发电机轴是向前倾斜的);2024年1月在用的二手发电机(安装在1号机位置)也发生振动、窜轴,拆检复测对中尺寸也发生严重超差(上下超差0.69mm,左右超差0.209mm,上下开口0.34mm);由于这两次发电机振动、窜轴都是对中找正问题导致的,令我司怀疑之前增容改造的发电机试验时出现的振动、窜轴是否也与此相关,为此特意在2024年3月中旬安排2号发电机停机,将改造增容的发电机安装在此位置进行试验,2024年3月25日该机并网发电,在3月26日上午负荷加到13MW,期间测试前后瓦振动正常、无窜轴;之后负荷加到14MW,在发电机与减速机之间联轴器处听到异音,由于安装时已经发现联轴器齿轮存在磨损缺陷,为保证设备安全逐渐减负荷、停机。为保证2024年供暖季我司2台发电机能正常运行,下一步需要贵司的工作:1.由于2台发电机都是在对中找正严重超差、转子不平衡(更换电枢导致的)下运行了较长时间,致使2天发电机与减速机连接的鼓式齿型联轴器都已严重受损,需要贵司更换2台套新的联轴器;2.更换完联轴器后需要贵司重新作2台机转子动平衡试验;3.由于贵司在对我司购买的2手发电机轴瓦进行刮研处理时出现问题,导致轴瓦安装尺寸不符合标准要求,临时加垫维持运行,为此需要贵司重新对该机前后轴承座进行刮研处理,并制作2套新轴瓦。我公司3月31日供暖结束,请贵司届时安排号人员来拆解发电机和减速机上的联轴器,并于2024年5月底前将上述工作完成,将2台发电机恢复安装好”。
18、某甲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司复函已收到,关于三条回复我们的想法是:第一条,由于贵司安装时的重大失误,导致我司1号2号和2手发电机先后、多次发生振动、轴窜,致使我司现有的4条发电机侧联轴器(含我司自行购买的二手机带的一套和外购的一套)和2套减速机侧联轴器,已全部磨损不能使用,因此需要贵司加工2套全新的发电机侧和减速机侧联轴器。由于没有联轴器图纸资料,请贵司按实样进行加工。第二条,关于2手发电机的轴瓦,由于刮研处理导致轴承座和轴瓦间隙变大,请贵司和轴承厂联系,看看是否还有办法修复,如不能修复请制作2套新轴瓦。第三条,贵司要求我司付验收款是常理,但在支付验收款前,请贵司考虑我司以下损失:我司与贵司自2022年8月签订《1号发电机更换定子线圈及升容改造项目合同》,改造后的发电机由于振动、窜轴等原因始终无法正常运行,2023年8月30日-9月5日我公司在全面停产期间,特意启炉将其安装在2号发电机位置进行试验,但还是振动、窜轴;为保证2023-2024年供暖季的正常生产,迫不得已我司购买了一套二手发电机组。贵司将我司的2号发电机恢复安装后,2023年10月27日投入运行,2023年12月13日机组突发振动、窜轴导致停机,在拆检时肉眼可见对中有加大偏差,我司制作新的工装后,复测对中尺寸:发电机前端底了0.25mm,后端高了2.1mm,发电机轴是向前倾斜的;2024年1月13日在用的二手发电机(安装在1号机位置)也发生振动、窜轴,拆检后用新工装复测对中尺寸:上下超差0.69mm,左右超差0.209mm,上下开口0.34mm。由于上述两次发电机的振动、窜轴都是由于贵公司对中找正出现问题导致的,因此我司怀疑之前增容改造的发电机实验时出现的振动、窜轴也与此有关,为此特意在2024年3月中心安排2号发电机停机,将改造增容的发电机安装在2号发电机位置进行试验,2024年3月25日该机并网发电,在3月26日上午负荷加到13MW,期间测量前后瓦振动正常、无窜轴;之后负荷加到14MW,在发电机与减速机之间联轴器处听到异音,由于安装时已经发现联轴器齿轮存在磨损缺陷,为保证设备安全逐渐减负荷、停机。由于增容改造的发电机组接近2年不能正常运行,加之安装对中找正的问题,2号发电机和二手发电机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导致近2年我公司的发电量严重受到影响,和改造前的2021-2022年供暖季对比数据如下:一、2021-2022年供暖季11月1196.69kwh、12月1644.77kwh、1月1717.30kwh、2月1507.58kwh、3月1177.73kwh,合计7244.07kwh。二、2022-2023年供暖季11月853.51kwh、12月884.09kwh、1月687.02kwh、2月518.09kwh、3月500.93kwh,合计3443.64kwh。三、2023-2024年供暖季11月1114.13kwh、12月1027.87kwh、1月1223.35kwh、2月1170.07kwh、3月841.37kwh,合计5376.79kwh。1号发电机增容改造后的两个供暖季我司发电量减少了5667万千瓦时,按电价0.43元/kwh计算,损失额为2436.81万元。另:在2022年底我司购买了一套新的发电机侧联轴器,花费20万元,2023年我司购买了一套2手发电机组花费170万元。上述发电量损失和购买设备花销总计2626.81万元,下一步我们双方需要诚恳的协商解决经济损失补偿及付验收款的问题。”
19、双方于2024年4月15日形成的《万某乙发电机问题处理会议纪要》内容为:“双方针对万某乙发电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现场查查看了设备情况;认为发电机出现的振动窜轴从目前情况看与对中找正误差大有关,但该问题复杂、实质原因难以确定,尚需下一步运行时进行验证。双方本着‘先解决问题,尽快确保发电机正常运行’的原则,要加紧开展工作,确保2024年10月15日前,所有问题处理完毕。经双方充分讨论,形成以下工作要求:1.工作内容为(发电机+减速机)侧的配套联轴器,重新制造前的拆卸、测绘;需注意联轴器,承载能力的分析和计算,执行单位为南阳防爆,完成时间为5月31日,备注为某乙配合;2.工作内容为购买1号(升容改造)发电机(发电机+减速机)侧的配套联轴器。购买2号发电机(发电机+减速机)侧的配套联轴器。2套新联轴器的独立动平衡,执行单位为南阳防爆,完成时间为8月15日;3.工作内容为1#机(二手机)轴瓦进行修复处理,备用;如果不合格,新供瓦轴一套,执行单位为南阳防爆,完成时间为6月30日;4.工作内容为1#发电机(二手机)转子(带电枢)的动平衡(不含联轴器)2#发电机转子(带电枢)的动平衡(不含联轴器),执行单位为南阳防爆,完成时间为6月30日;5.工作内容为发电机位置调整:1)现1号发电机的位置,安装升容改造的1#发电机,并使用加厚端盖。2)现2号发电机的位置,安装原2号机,执行单位为南阳防爆,完成时间为9月05日9月20日,备注为某乙配合;6.工作内容为原备用发电机(二手机),分体包装,完好保存,执行单位为南阳防爆,完成时间为9月30日。
20、某甲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某龙南阳公司发出的《合同终止函》,内容为:“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与贵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签订的《HTM-010D04H同步发电机(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合同费用:壹佰壹拾陆万元整1,160,000.00元),因我公司经营主体变更,现通知贵公司即日起终止执行此合同。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其他相关事宜,双方面谈协商解决”。
21、某龙南阳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有的《关于某乙发电机项目答复函》内容为:“关于贵公司7月12日来函《合同终止函》我司已收悉。一、前期已完成工作针对我司承接12MW发电机升容改造项目,因电机振动、窜轴问题,截至2024年03月中旬,我司已对发电机存在问题进行改造维修完毕,且经与贵司沟通,3月25日进行并网发电,且在3月26日上午负荷增至13MW后,发电机运行正常,期间测量前后轴瓦振动正常、无窜轴,已达到合同要求增容的目的。但因负载增至14MW后,客户反馈发电机与减速机之间联轴器有异响,为保证设备安全逐渐减负荷、停机。2024年4月14日,经双方就项目存在问题及试机合格后尾余问题进行讨论、协商,双方本着‘先解决问题,尽快确保发电机正常运行’的原则,并形成《会议纪要》。二、目前已开展工作安札会议纪要要求,我司配合已开展如下工作:1.(发电机+减速机)侧的配套联轴器,重新制作前的拆卸、测绘;完成情况:5月31日已按期完成;2.购买1号(升容改造)发电机(发电机+减速机)侧的配套联轴器。购买2号发电机(发电机+减速机)侧的配套联轴器。完成情况:我司6月份已启动联轴器采购(联轴器拆除后返制造商测绘生产)。涉及金额20万元,暂由我司垫付,目前联轴器已开始机械加工。3.1#机(二手机)轴瓦进行修复处理。完成情况:目前已经修复完毕,且重新挂巴氏合金。4.1#发电机(二手机)转子(带电枢)的动平衡(不含联轴器)、2#发电机转子(带电枢)的动平衡(不含联轴器)。完成情况:目前两台转子动平衡已经平衡完毕。5.1#、2#发电机安装、移机,备用发电机(二手机)分体包装保存。完成情况:计划待联轴器到货后现场执行;综上所述,按照《HTM-010D04H同步机电机升容改造合同》约定,我司已经全部完成合同约定交付内容,且根据尾余事项会议纪要要求,我司已按照要求节点执行。经与联轴器制造商沟通,目前联轴器生产已无法暂停,如若目前项目暂停,我司将面临至少20万元损失。经我司商议,特请贵公司给予以下配合:1.因贵司经营主体变更,考虑为不影响今年供暖季生产,请贵司最迟于8月15日前确定联轴器、转子、整机下一步处置方案,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2.请贵司于2024年7月30日前给予项目尾款支付(金额:60.8万元);3.因联轴器制造,我司已先期垫资,考虑成本投入,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原则,请贵司最迟8月15日前研判并提出承担金额。顺祝商祺!期待双方在新的领域有新的合作”。另,卧龙某南阳防爆数字化服务有限公司(需方,甲方)于2024年6月18日与中国某青岛分院有限公司(供方,乙方)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两套型号为GLN-1/2的齿式联轴器,价款共计190,000元(注:未能提交实际支付该190,000元的证据),合同签订后70日内交货或2024年8月20日前交货。又查,某龙南阳公司(乙方)于2024年8月与珠海某有限公司(甲方)签订《#1发电机励磁机检修合同》(注:未能体现系案涉励磁机)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的#1发电机励磁机进行维修和保养服务,维修费用为25,000元。又查,2024年9月中国某青岛分院有限公司高端动力装备事业部向某龙南某公司出具的《关于齿式联轴器的说明》(注:未能体现系案涉发电机相关部件,仅有部件局部照片),内容为:“兹有贵方发至我厂的旧齿轮联轴器,我方进行了相关检查,发现了以下问题:1.外鼓形齿齿向中间位置有不同程度的点蚀、点蚀坑,具有一定的宽度,见下图(略)。2.内齿圈齿向中间位置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点蚀、磨损,见下图(略)。经我方判断,该齿式联轴器性能受到较大影响,可能由于长时间运行老化、侵蚀造成了磨损,若继续使用将面临失效风险”。
又查,某甲公司向某龙南阳公司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中,写明截止2024年6月30日,某甲公司尚欠某龙南阳公司608,000元。
再查,至一审庭审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某甲公司的发电机转子2台、发电机轴承座2台、发电机轴瓦2台以及发电机联轴器2台仍在某龙南阳公司处。
另外,某龙南阳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以下统计明细:1.3次励磁机转子维修费用为:(1)2022年12月15日1号升容改造发电机励磁机转子更换绕组25,000元;(2)2023年10月11日二手发电机励磁及转子更换绕组25,000元;(3)2023年12月25日2号发电机励磁机转子更换绕组25,000元。以上合计75,000元。2.《4次发电机往返运输费用》明细为:发运时间分别为2022年12月12日、2023年8月19日、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月23日、2023年12月25日、2024年1月29日、2024年3月7日、2024年6月1日共计8次,运输里程均为1,537公里,运费总额为134,367元。3.《4次无偿返回南阳检测费用(南阳某厂内发生的费用)》明细为: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9月和2024年4月1#发电机共四次无偿返厂检查,全部成本合计为342,812元。4.《某乙1号发电机运行现场产生的费用》人工费用合计为727,130元、差旅费为85,507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亦应依约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本案中,某甲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某龙南阳公司依法提出反诉,其反诉内容涉及到双方所签订的两份合同即《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与《2号发电机维修保养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对某甲公司基于《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反诉原告某龙南阳公司基于该改造合同提出的反诉请求进行审理,反诉原告某龙南阳公司基于《2号发电机维修保养合同》提出的反诉请求及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均不予审理与审查。因某甲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某龙南阳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均系因《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一审法院综合进行阐释并分别作出裁判。首先,双方系基于某龙南阳公司对某甲公司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而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双方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某甲公司作为供热发电企业,其就1号发电机的升容改造与某龙南阳公司订立合同,某龙南阳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涉案发电机的升容改造,该公司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定作人,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按照《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技术协议》完成《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内容,在满足验收条件即“装置满足设备运行条件后,设备满负荷连续运行72小时进行性能考核,合格后双方进行现场验收签字”之后,由定作人向其支付维修费用。其次,通过全案证据可以体现,某甲公司在2021年供暖季之时,1号发电机可正常运转,该公司为了提高效能,与某龙南阳公司签订合同对1号发电机进行升容改造。该设备运往某龙南阳公司进行升容改造之后,虽有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但在多次试机过程中均出现问题,未能到达《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技术协议》要求,在承揽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定作人存在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的规定,其未能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其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关于承揽人提出的系按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安装一节,该项工作内容为升容改造而非制造,况且1号发电机从某甲公司处拆解运往某龙南阳公司直至运回多次试机过程中,均由某龙南阳公司的人员在场,即便其认为图纸存在问题,作为承揽人,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而全案证据中未有体现该过程的记录;尽管某龙南阳公司多次提出涉案发电机未能正常运转的理由系某甲公司设备运行多年存在老旧老化等问题,但其未能提供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证明部件4次烧毁的情况确因其他关联设备部件老旧老化而产生,故某龙南阳公司应当承担其未能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工作成果的法律责任。第三,关于本诉部分。1.本案情形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解除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予以支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已经符合第二个付款节点要求,故对其提出的返还已付69.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其提出的要求某龙南阳公司赔偿购买发电机侧联轴器费用10万元和二手发电机组费用169.5万元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在与某甲公司就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进行函复往来的主体为某龙南某公司,经企查查查询,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虽该公司在2023年1月20日之前系由某龙南阳公司100%投资,但相对于某甲公司、某龙南阳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而言,该公司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即在某甲公司、某龙南阳公司双方所签订的1号发电机升改造合同履行过程中,某龙南阳公司存在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况。在某龙南阳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情况下,某甲公司经与某龙南阳公司就相关内容进行商讨并形成会议纪要,某甲公司所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的规定,该两项费用应当由某龙南阳公司承担,故对某甲公司提出的要求某龙南阳公司赔偿179.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3.因双方签订的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已被解除,故至一审庭审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在某龙南阳公司处的发电机转子2台、发电机轴承座2台、发电机轴瓦2台以及发电机联轴器2台,应由该公司返还给某甲公司,运费亦应由某龙南阳公司负担。4.关于某甲公司提出的判令1号发电机增容改造后致使某甲公司发电量减少而主张某龙南阳公司赔偿损失2,319.5875万元的诉讼请求,庭审已查明,虽然某甲公司发电量减少系客观事实,但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前后所处的生产环境及条件不具备一致性,故对其提出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定,亦不能由某龙南阳公司承担该项损失减少的法律责任。第四,关于反诉部分。1.关于某龙南阳公司提出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某龙南阳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法院已在本诉部分判令解除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故对某龙南阳公司提出的继续履行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及支付剩余修理费用46.4万元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2.对某龙南阳公司提出的继续履行2号发电机维修保养合同及支付剩余费用14.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反诉条件,一审法院不作审理。3.关于某龙南阳公司提出的第4项至第7项诉讼请求,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数额确系实际发生以及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由某甲公司另行支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对某龙南阳公司提出的第8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对某龙南阳公司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经一审法院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与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签订的《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二、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179.5万元;三、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发电机转子2台、发电机轴承座2台、发电机轴瓦2台以及发电机联轴器2台返回至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运费由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驳回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69,514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514元,由某龙南阳公司负担25,955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20,955元和保全费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某甲公司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48,559元,应予退还25,955元。
本院二审期间,某甲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据一,设备运行图,图1是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通过煤的燃烧产生蒸汽,蒸汽带动发电机组进行发电,发电产生的余气排气后给供暖用户进行供热。图2属于在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工作后的运行示意图,通过煤炭燃烧产生蒸汽,因为在发电机组坏了之后阀门就关闭了,所以不能再带动发电机组进行发电,只能通过减温减压器进行供热,造成发电量减少,导致发电量损失。证据二,发电量对比表,因一审中某龙南阳公司提出煤炭成本,因此我方重新制作统计表,将煤炭成本进行扣减,重新计算了一个数据,理论上的电费量减掉实际耗煤量得到最后两年的损失应该是2150万元。证据三,参数计算表,根据汽轮机技术协议参数计算一个热耗率,热耗率是在刚才的统计表中,作为统计时使用的一个数据。证据四,锅炉设计说明书,其中第二页我方使用了锅炉设计中的设计热效率即是90.08,在后续的计算中也使用到这个参数。证据五,一号发电机汽轮机改造技术协议,我方使用了其中改造后的汽轮机参数。
某龙南阳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三性均不予认可,如某甲公司认为发电机组关闭后就不能够正常给热用户供热,那么图2中的管道应属于关机以后形成的,否则不可能短时间内绕过发电机组直接通过主蒸汽机给热用户进行供气,但某甲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后安装相关的管道或设备。可见图1和图2的真实性是自相矛盾的。对证据二,三性均不予认可,系某甲公司自行制作,估算的相关数据不具有任何参考价值。另结合我方一审中对某甲公司提供的生产报表进行审计结论可知,某甲公司的煤成本价格并不是620元每吨,且结合2022-2023年煤炭市场价格,焦煤达到2300吨,因此某甲公司在2022-2023年是处于煤电倒挂的状态,其计算的发电量对比表不符合市场经济情况。结合某甲公司提供的2023年生产报表可知,由于锅炉减少导致供气量不足,在2023年发电机组均不能够满负荷工作,因此某甲公司所主张的电量损失不能归因于某龙南阳公司的维修行为。对证据三,三性均不予认可,某甲公司所主张的理论计算没有事实证据相佐证,且与其一审中提交的生产报表相悖,自相矛盾。对证据四、五,三性不予认可,但由于系某甲公司自认的证据能够证明,某甲公司在使用该汽轮机时是二手汽轮机,并不是原始从厂家购买的新机器,所以某甲公司在答辩意见中主张购买二手发电机的价值与一号发电机价值相差很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某甲公司计算损失时,只将我方一审中提到的煤炭问题进行扣除,但实际上发电还有很多成本,比如说人力、管理以及自身电厂的耗电成本、设备维修、运营等所有成本都应当进行扣除,来计算其经营的纯利润,某甲公司均没有对此进行举证证明,仅主张其销售的电量存在减损,并不是某甲公司的可得利益,且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条款显示某甲公司系升级发电机后进行转售电量用于经营,因此其主张转售电量的经营损失是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能认定为可得利益。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上述证据为原理说明或技术参数文件,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二,该表格系某甲公司单方制作,未能合理排除煤炭价格波动、锅炉运行调整、其他设备状况等生产经营因素对发电量的影响,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发电量差额与某龙南阳公司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唯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某龙南阳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若存在违约行为,与一号发电机无法达标运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某甲公司主张的已付款返还及发电量损失是否成立;四、某甲公司支出的10万元联轴器费及169.5万元二手发电机组费,是否属于合理支出?是否应由某龙南阳公司承担;五、某龙南阳公司主张的合同剩余价款46.4万,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从合同约定来看,某龙南阳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完成1号发电机升容至15MW,并通过“满负荷连续运行72小时”的验收标准。在合同履行期间,某龙南阳公司虽完成了发电机拆解、零部件更换、返厂检修等部分工作,但经多次调试、整改,案涉发电机始终存在振动、窜轴等故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无法投入正常生产使用。双方通过20余次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反复沟通排查,历时近两年仍未解决故障问题,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履行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核心义务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合格工作成果。案涉合同及《技术协议》明确约定了发电机升容后的技术参数、验收标准及工期要求,某龙南阳公司作为具备发电机制造、电气安装资质的专业主体,理应具备完成案涉改造工作的技术能力。但实际履行中,发电机改造后多次出现故障,且经某龙南阳公司多次返厂检修、现场调试后仍无法解决,未能达到“满负荷连续运行72小时”的验收标准,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关于某龙南阳公司主张发电机无法达标系某甲公司设备老旧、供气量不足等第三方因素导致,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相反,双方往来函件显示,某龙南阳公司在故障发生后多次认可“问题复杂”,并先后提出多项整改方向,却始终未能举证证明故障与某甲公司自身设备或生产条件存在直接关联。从承揽前后的设备运行来看,案涉发电机在改造前能够正常运行,但在某龙南阳公司拆解、改造、重新安装后出现持续性故障,某龙南阳公司作为承揽人,不仅负有改造义务,还负有安装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故障系改造范围外的第三方因素导致,应认定其违约行为与发电机无法达标运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及客观履行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对于发电量损失,某甲公司主张某龙南阳公司违约导致其两个供暖季发电量减少,应赔偿损失2150.59万元。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案涉合同虽名为“升容改造合同”,但其约定的核心权利义务为某龙南阳公司对发电机本体进行技术升级与维修,以确保其达到更高功率运行的技术指标。合同内容并未明确约定本次改造的直接商业目的即为某甲公司对外销售特定数量的电能,亦未将改造后的预期发电量或发电收益作为合同对价的基础或计算违约金的依据。某龙南阳公司作为设备改造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是其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可能导致的修理、重作费用以及某甲公司因发电机无法使用而产生的必要替代设备租赁或购买费用等直接损失,但对于某甲公司基于整个热电联产系统的运营、煤炭市场价格波动、自身锅炉启停策略、电力市场供需等复杂经营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发电销售收入差额,是无法在订立合同时已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其次,某甲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依据为其单方制作的发电量对比表及理论计算模型,该计算方式以改造前供暖季的发电量为基准,虽扣除了煤耗成本,但未考虑人力、设备、运营管理等必要经营成本,计算依据不完整,且未能充分考量煤炭市场价格、锅炉启用数量调整等市场环境及生产条件变化。综上,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巨额发电量减少损失与某龙南阳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唯一、直接的因果关系,亦未能证明该损失属于某龙南阳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已付款返还问题,某甲公司上诉要求某龙南阳公司返还已付合同价款69.6万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某龙南阳公司已依约将1号发电机拆解返厂,并实际完成了定子线圈更换、转子保养等核心改造工作,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且设备曾运回现场并进行多次安装调试。这表明某龙南阳公司为履行合同已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主要义务。虽然其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但合同解除系因违约所致,而非自始无效。综合考虑某龙南阳公司确已进行实质性履行、某甲公司为减损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下文所述179.5万元)已获一审判决支持以弥补其损失等因素,若再判令某龙南阳公司返还全部已收价款,恐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公平原则。故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履行已符合第二个付款节点的事实,对某甲公司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未予支持,属于在合同解除后对权利义务处理的合理裁量,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在案涉发电机因振动、窜轴问题无法正常运行后,双方通过函件及会议纪要持续沟通解决方案。某甲公司购买新侧联轴器系基于双方对旧联轴器磨损严重、需要更换的共同认知,购买二手发电机亦是在问题迟迟无法解决、供暖季临近的紧迫情况下,为维持基本供电供热能力、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替代措施。某龙南阳公司不仅知晓该情况,还实际对二手发电机进行了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某甲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系防止损失扩大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合理必要范畴。一审判决某龙南阳公司承担该179.5万元费用,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相应地,因合同解除,某龙南阳公司占有某甲公司的发电机转子、轴承座等原设备部件已失去合法依据,一审判令其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亦予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某龙南阳公司上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46.4万元。本院认为,支付剩余价款的条件是“发电机运行60天,双方验收合格”。如前所述,某龙南阳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始终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因此,其请求支付剩余价款的条件并未成就,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该项反诉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一审减少诉讼请求后法院未予处理相应的诉讼费,经审查,某甲公司未明确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故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相应诉讼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82元,由上诉人某乙开发(海城)有限公司负担152,810元,上诉人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8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