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21民初1396号
原告: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耿村煤矿,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果园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xxxxxxxxxxxx。
负责人:赵某。
原告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耿村煤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