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能润东节能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1民初2823号 申请人: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万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穆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