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1民初28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冀0981民初2823号民事裁定,冻结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卧龙某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