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3财保229号 申请人:某某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某女。 被申请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人某某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证明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