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3财保229号
申请人:某某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某女。
被申请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人某某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证明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