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1民初5268号
原告:***,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第三人:吉林延边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16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吉林延边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0元(原告未预交),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