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天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1民初5268号 原告:***,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第三人:吉林延边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16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吉林延边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0元(原告未预交),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