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2执复5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2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不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甸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2执异13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桦甸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