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桦甸市市政工程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634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市政工程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负责人:***。 被告: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桦甸市市政工程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被告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