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21民初2654号 申请人: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4575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治安路中段西侧(人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072687083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万元及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万元及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