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华璞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7224号
申请人:***璞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945334922,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国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95212,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梅园村。
法定代表人:丁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璞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璞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公司的银行存款21447368.78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47368.78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永  芳
人民陪审员 邵  兴  祖
人民陪审员 周    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项安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