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3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3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融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天融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完全没有参考***的**及其意见,单方支持天融信公司的意见。天融信公司离职时的谈话记录与***提交证据“谈话录音”内容严重不符,证明***当时签字的文件内容并非真实意思表达,存在天融信公司偷换文件、更改文件内容的可能。***签署员工知晓页时,处于极不平等的签字条件下单签“签字页”。员工手册的起草、发布未履行民主程序,并未真正对员工进行培训,告知相关员工培训的内容。***的违纪行为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处罚过重。天融信公司在处理日常事务时没有合理性,无法推断公司损失,无批评教育,直接采取最极端的方式,有违逻辑,本质在于避免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天融信公司对“违法员工”的处罚低于对“违纪员工”的处罚,严重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性。综上,***虽有不当行为,但未给天融信公司造成损失,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天融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融信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融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350.7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3年4月1日。 二、月工资标准:每月7500元,另有通讯补助、餐补和交通补助。 三、工作截止日期:2022年6月14日。 四、劳动合同签署情况: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21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2022年6月14日天融信公司以***存在代打卡情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仲裁请求:***以要求天融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65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天融信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休年假工资689.66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认可仲裁第一项结果,不服仲裁第二项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仲裁第一项结果已履行完毕。 八、***的诉讼请求:判令天融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350.74元。 九、出勤要求:上下班需要打卡记录考勤。 十、具体违纪事实:天融信公司主张***在2022年6月9日、10日存在代同事**打卡的情形,**实际缺勤。***认可曾于2022年6月9日、10日代**打卡,上述两日**未出勤,*****称**告知其曾向经理请事假,但经理未回复,担心考勤出现问题,请求其方便时代为刷卡。 一审法院另行查明的事实:天融信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V4.0》中包括有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第七节违规行为处理规则规定“员工考勤中若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包括但不限于代打卡、谎报加班、加班时长不实等),属严重违纪行为;经查属实,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天融信公司提交了天融信公司《员工手册》表决表(同意一栏有***签字)、《员工手册V4.0》阅读确认表(第二行有***签字)用***上述员工手册的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对上述证据中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签字时并未收到文本,对《员工手册V4.0》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属于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在***曾已签署天融信公司《员工手册》表决表、《员工手册V4.0》阅读确认表的情况下,***理应按照《员工手册V4.0》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包括遵守劳动纪律。***认可在同事**缺勤的情况下代为打卡,该行为属于《员工手册V4.0》中规定的“代打卡”情形,确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代打卡”情形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天融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对于***要求天融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休年假工资689.66元;(已执行)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庭审中,***否认存在“代打卡”情况,主张没有代同事**打过卡,由于卡在***处,***拿错了。本院查明,***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曾于2022年6月9日、6月10日代同事**打卡,并表示不是***主动帮人打卡,而是**主动找到***,请求***代为打卡,***不知道代打卡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作为天融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定,其认可存在的代同事**打卡行为,明显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且其签署的《员工手册》表决表、《员工手册V4.0》阅读确认表内容中,明确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天融信公司经查属实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现天融信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系合法解除。***虽上诉主张天融信公司离职时的谈话记录与***提交证据“谈话录音”内容严重不符、***签字的文件内容并非真实意思表达,***签署员工知晓页时处于极不平等的签字条件、员工手册的起草发布未履行民主程序等内容,但均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钱 星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