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8民初6825号
原告:***,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
被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3号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0957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关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融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天融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3年4月1日。
二、月工资标准:每月7500元,另有通讯补助、餐补和交通补助。
三、工作截止日期:2022年6月14日。
四、劳动合同签署情况: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21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2022年6月14日天融信公司以***存在代打卡情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仲裁请求:***以要求天融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65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天融信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休年假工资689.66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认可仲裁第一项结果,不服仲裁第二项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仲裁第一项结果已履行完毕。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天融信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350.74元。
九、出勤要求:上下班需要打卡记录考勤。
十、具体违纪事实:天融信公司主张***在2022年6月9日、10日存在代同事**打卡的情形,**实际缺勤。***认可曾于2022年6月9日、10日代**打卡,上述两日**未出勤,*****称**告知其曾向经理请事假,但经理未回复,担心考勤出现问题,请求其方便时代为刷卡。
法院另行查明的事实:天融信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V4.0》中包括有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第七节违规行为处理规则规定“员工考勤中若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包括但不限于代打卡、谎报加班、加班时长不实等),属严重违纪行为;经查属实,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天融信公司提交了天融信公司《员工手册》表决表(同意一栏有***签字)、《员工手册V4.0》阅读确认表(第二行有***签字)用***上述员工手册的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对上述证据中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签字时并未收到文本,对《员工手册V4.0》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法院认定及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属于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在***曾已签署天融信公司《员工手册》表决表、《员工手册V4.0》阅读确认表的情况下,***理应按照《员工手册V4.0》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包括遵守劳动纪律。***认可在同事**缺勤的情况下代为打卡,该行为属于《员工手册V4.0》中规定的“代打卡”情形,确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代打卡”情形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天融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对于***要求天融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休年假工资689.66元;(已执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