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至贤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193号 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3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江苏至贤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外路28号08幢2**7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至贤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至贤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至贤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3087.5元,剩余3087.5元应退还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